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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辖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157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与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村。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虓鸿,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惠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华烨公司与惠尔公司签订的《设备制造及安装承包合同书》一份,协议已明确双方是加工关系。无锡惠山区是加工地和合同履行地,应由华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应由华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华烨公司已经在无锡惠山区法院起诉惠尔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本案也应由无锡惠山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惠尔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像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是就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与华烨公司已起诉的案件不同。合同已经明确了“建设工程地点:泰兴”,说明合同履行地为泰兴。惠尔公司请求驳回华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的、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华烨公司与惠尔公司于2013年10月签订的《设备制造及安装承包合同书》第五条明确约定“4、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判决”,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而合法有效。根据该规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时均有权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惠尔公司作为原告以该协议所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要求华烨公司赔偿损失,其根据协议有权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该协议具有管辖权。对于华烨公司提出其已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因其二审中当陈述所提民事诉讼为保证金且不涉及产品质量事宜,故该案诉讼标的与本案诉讼标的不相同,两件案件并非为共同诉讼的民事案件;华烨公司以其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为由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剑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