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沈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4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东风二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X181879502。负责人:傅耀珍,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达明,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沈杰,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诉被申请人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沈杰117006.18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以其名下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杰117006.18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