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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04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13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男,住重庆市开县。曾因抢劫罪于2009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被释放。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罪,于2016 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6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黄某使用钳子和螺丝刀盗窃被害人文某停放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福和路西十二巷1号楼下的电动车。2017年3月8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西六巷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已发还)。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从重情节及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