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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水生与万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生,万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4民初461号原告:王水生,男,住宁安市。被告:万雪平,男,住宁���市。原告王水生诉被告万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水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水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万雪平偿还借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万雪平于2015年3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当年8月1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万雪平未作答辩。根据原告陈述意见,归纳本案审理重点和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万雪平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王水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欠条一份。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万雪平向原告王水生借款30000元。被告万雪平未举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雪平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王水生借款30000元,约定2015年8月1日还款,并出具欠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王水生与被告万雪平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交付借款义务,被告万雪平应依约履行���还借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雪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王水生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万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梅审 判 员  魏春梅人民陪审员  胡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