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树荣、李克勤等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荣,李克勤,李克芬,李克敏,李克静,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4行初6号原告:李树荣,女,192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原告:李克勤,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原告:李克芬,女,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原告:李克敏,女,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告:李克静,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张华楠,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建设局,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9544-1。法定代表人:张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克勇,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荣、李克勤、李克芬、李克敏、李克静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克勇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李树荣、李克勤、李克芬、李克敏、李克静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荣、李克勤、李克芬、李克敏、李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军英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