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圳市龙岗区某电子厂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某电子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12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工业园*栋*号。经营者: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中第二项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电子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275元。审 判 长 林 洋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钟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