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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龚敬文与姚开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敬文,姚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龚敬文,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被执行人姚开元,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龚敬文与姚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巫法民初字第0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德荣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160000.00元。后因申请执行人撤回而终结执行,又于2017年2月4日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财产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渝0238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万卿审 判 员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武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