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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陈莎与厉美姣、厉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莎,厉美姣,厉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6033号原告:陈莎,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美姣,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德兴,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陈莎与被告厉美姣、厉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标准为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厉美姣、厉德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厉美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款项汇至被告厉美姣的账户,用以交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厉美姣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厉美姣已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30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美姣、厉德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莎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厉美姣、厉德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