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雷明忠诉袁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忠,袁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14-2号申请人雷明忠,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学军,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雷明忠与被申请人袁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袁学军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袁学军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情况,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机动车,其中一辆机动车已被另案查封,另一辆机动车现无法找到,我院已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偿还欠款。2017年3月24日申请人雷明忠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光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