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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关龙龙与袁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龙龙,袁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1587号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袁风超,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与被告袁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风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袁风超偿还原告关龙龙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日0.0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袁风超从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处借现金30000元,当时由被告袁风超给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出示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关龙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于2016年12月23日还清,如不还清每日按利息1分还。借款人:袁风超,2016年12月20号”。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至今未果,故形成诉讼。被告袁风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份,被告袁风超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借钱,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透支卡(卡号为:62×××70)交付被告袁风超,被告袁风超从该信用卡中透支30000元。信用卡到期后,被告袁风超为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偿还了信用卡,但随即又透支30000元。如此往返几月,被告袁风超最后一次透支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的信用卡后再未为其还款。经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催要,被告袁风超于2016年12月20日为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关龙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于2016.12.23号还清如不还清每日按利息1分还。借款人:袁风超2016.12.20号”。被告袁风超承诺于2016年12月23日偿还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借款,否则按照日利息1分计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袁风超未按照约定还款,亦未支付利息,故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等书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袁风超通过透支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借款,且为其出具借条,二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以上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袁风超从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的信用卡中透支了款项,且未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诉求被告袁风超偿还借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主张被告袁风超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日利息1分向其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利率约定过高,本院将涉案借款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并自2016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袁风超负担;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关龙龙(又名关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