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金岭与许爱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岭,许爱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328号原告:周金岭,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刘家寨村农民,现住。被告:许爱玲,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伦,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玉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金岭诉被告许爱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周金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诉讼保全费340元,由原告周金岭负担。审 判 长 朱新桂审 判 员 杨新强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