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微、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微,王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287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雪松,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系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微,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海涛,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微、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回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