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栗法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上栗县支行、肖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红,姚义何,黄玉兰,谭义萍,姚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栗法执字第229-2号(2014)栗法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镇浏万路253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8019—1。负责人刘航,行长。被执行人肖小红,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待业,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姚义何,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干部,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黄玉兰,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干部,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谭义萍,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教师,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姚义生,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干部,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栗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上述五被执行人肖小红、姚义何、黄玉兰、谭义萍、姚义生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姚义何、黄玉兰、姚义生所有的抵押物。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借款抵押房产,因三次拍卖流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义何所有的位于安源经济开发区黄泥塘居委会广昌阁的住宅一套(房产证号萍房权证开字第××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萍国用2005第36575号)、被执行人黄玉兰所有的位于安源经济开发区黄泥塘的门面房一个(房产证号:萍房权证开字第××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萍国用2005第34762号)、被执行人姚义生所有的位于安源区凤凰街公园中路富丽花园住宅一套(房产证号: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萍国用2005第42076号)予以变卖处理,以清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栗县支行借款本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林审判员 李金波审判员 谢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