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景莲与被申请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景莲,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蔡景莲。被申请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景莲与被申请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保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