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廉洁与刘志勇、曾义兰、李建山、胡友齐、李世华、陈光玖、张小兰、汤仕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廉洁,刘志勇,曾义兰,李建山,胡友齐,李世华,陈光玖,张小兰,汤仕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933号原告:黄廉洁,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刘志勇,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曾义兰,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建山,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安岳县。被告:胡友齐,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安岳县。被告:李世华,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安岳县。被告:陈光玖,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安岳县。被告:张小兰,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安岳县。被告:汤仕均,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安岳县。原告黄廉洁与被告刘志勇、曾义兰、李建山、胡友齐、李世华、陈光玖、张小兰、汤仕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廉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廉洁负担。审 判 长  樊宗华代理审判员  康钦辉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