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特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童贤兵、邱小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贤兵,邱小雄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119号申请人:童贤兵,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人:邱小雄,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童贤兵与申请人邱小雄关于司法确认﹙2017﹚柯花调法站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童贤兵与申请人邱小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邱小雄欠申请人童贤兵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由邱小雄分期履行,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归还,申请人童贤兵则有权就未到期的部分提前要求申请人邱小雄履行。申请人童贤兵与申请人邱小雄于2017年5月2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