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春红与王军、冯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王军,冯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357号原告张春红,女,汉族,1972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战红,男,汉族,1976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原告弟弟,特别授权。被告王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阮景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冰冰,女,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阮景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红诉被告王军、冯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军、冯冰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红撤回对被告王军、冯冰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张春红负担。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夏 天人民陪审员 刘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