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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林建高、苏文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高,苏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林建高,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苏文权,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林建高与被执行人苏文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文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建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苏文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代理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宝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