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539任丁与姚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丁,姚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539号原告:任丁,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姚佳,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任丁与被告姚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任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