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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冷沿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沿钢,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冷沿钢,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东里。法定代表人:漆海龙,经理。冷沿钢与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36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冷沿钢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给付工资1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冷沿钢申请执行标的15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36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冷沿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玲冉中医研究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