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2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56号原告:刘某1,男,1941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3,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4,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5,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6,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法定代表人:刘某7,主任。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2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法定代表人:刘某8,组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2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