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2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56号原告:刘某1,男,1941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3,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4,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5,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6,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法定代表人:刘某7,主任。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2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法定代表人:刘某8,组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2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