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守丰诉被告唐小龙、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庆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丰,唐小龙,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庆阳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044号原告:王守丰。被告:唐小龙。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庆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伟。原告王守丰诉被告唐小龙、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庆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守丰于2017年5月24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4.5元,由原告王守丰负担,退付原告王守丰案件受理费1584.5元。审判员  任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