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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勇与张豪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张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张豪,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与被执行人张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张豪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房屋,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张豪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勇租金24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金,诉讼费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豪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义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