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财保34号申请人: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鸦滩镇新区。负责人:房成林,董事长。被申请人:何文兵,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申请人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文兵的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张双四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文兵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结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