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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崔凤艳申请执行齐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艳,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崔凤艳,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被执行人:齐俊,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崔凤艳与齐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凤艳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民初32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闻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