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泗阳致远中学、泗阳县致远小学等与泗阳县华夏中学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致远中学,泗阳县致远小学,张恕生,泗阳县华夏中学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361号原告:泗阳致远中学,住所地泗阳县城繁荣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恕生。原告:泗阳县致远小学,住所地泗阳县华夏中学路东侧。举办者:张恕生。原告:张恕生,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师,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华夏中学,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致远中学、泗阳县致远小学、张恕生与被告泗阳县华夏中学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泗阳致远中学、泗阳县致远小学、张恕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阳致远中学、泗阳县致远小学、张恕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致远中学、泗阳县致远小学、张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泗阳致远中学、泗阳县致远小学、张恕生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