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016号原告苗某某,男,1951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林英杰、李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吴双全,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