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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陆信礼与张竹青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信礼,张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陆信礼,男,汉族,住址九台区。被执行人张竹青,女,汉族,住址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信礼与被执行人张竹青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陆信礼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