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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林军、何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军,何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姣,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诉讼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诉讼托代理人:王漫漫,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林军因与被上诉人何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林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