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殿申与被申请人刘凤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殿申,刘凤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殿申,男,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凤武,男,干部。再审申请人李殿申因与被申请人刘凤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殿武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在审理过程中采信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证据,采信不符合事实的证人证言,认定的事实是不符合实际发生的事实。二审庭审时程序违法,承办人偏袒被申请人,判决结果不公,请求重新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刘凤武是否对再审申请人李殿申的身体进行了伤害、建昌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出具的李殿申签字的调解保证书是否真实。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派出所笔录记载,刘凤武在与李殿申冲突过程中没有对李殿申的身体有伤害行为,建昌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和门诊病历不能证明刘凤武伤害李殿申的事实,所以,李殿申申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符合实际发生的事实的主张本院无法采信。关于2015年4月16日的保证书的真实性问题。经查,保证书有李殿申本人的签字,同日收条记载李殿申已收到河东派出所转来的5.5万元,故原审认定该纠纷已经过建昌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调解解决,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判决准确,李殿申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李殿申申诉称,二审案件承办人偏袒被申请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诉争纠纷得到解决,原判决认为李殿申向刘凤武再次主张民事权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殿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审 判 员 薛 丽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