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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携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携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754号原告:湖北携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协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龙,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兵,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潜江市园林街道光明村。原告湖北携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携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北携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借款尚未全部到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携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湖北携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家胜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