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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玉米与苗磨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米,苗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5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米,女,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苗磨昌,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孙玉米与苗磨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