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信昌誉通讯器材经营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信昌誉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信昌誉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40号之一首层。经营者:陈昌华。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信昌誉通讯器材经营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信昌誉通讯器材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127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李文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