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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夫建与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夫建,张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960号原告:李夫建,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张国平,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李夫建与被告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夫建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夫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李夫建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