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夫建与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夫建,张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960号原告:李夫建,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张国平,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李夫建与被告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夫建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夫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李夫建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