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涛与石焰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石焰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761号原告:马涛,男,199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石焰峰,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与被告石焰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