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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毕显昌与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显昌,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毕显昌,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法岩,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忠武,男,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毕显昌与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65000元及利息170000元,案件受理费5825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