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职务经理。大庆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6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