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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路丹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4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丹丹。因盗窃于2010年11月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6月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9月被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丹丹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洁出庭,指控:2016年10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路丹丹在本市江干区某市场189号摊位内,趁营业员不注意,窃得该摊位内的黑色短靴1双(价值人民币495元)。2016年年底,被告人路丹丹在本市江干区某市场189号摊位内,窃得该摊位内的黑色女士平底皮鞋1双(价值人民币395元)。2017年年初,被告人路丹丹在本市江干区某市场189号摊位内,窃得该摊位内的绿色女士皮鞋1双(价值人民币365元)。2017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路丹丹在本市江干区某1101号摊位内,窃得该摊位内的米色高跟凉鞋1双(价值人民币425元)。2017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路丹丹在本市上城区新杭派173号摊位内,窃得摊位内的女式牛仔衬衣1件(价值人民币385元)。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路丹丹在本市上城区新杭派188号摊位内,窃得摊位内的吊带裙1件(价值人民币365元)、白色衬衣1件(价值人民币265元)。2017年3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路丹丹在本市江干区某1101号摊位内,窃得摊位内的米色高跟鞋1双(价值人民币415元)。2017年3月9日16时17分许,被告人路丹丹在本市江干区某市场189号摊位内,窃得摊位内的白色女士板鞋1双(价值人民币425元)。案发后,上述被窃财物均被追回并已由公安机关予以发还。根据被告人路丹丹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路丹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路丹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丹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丹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