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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炳新、灵川县万植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新,灵川县万植农资经营部,叶达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6号申请执行人:黄炳新,女,壮族,1957年8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灵川县万植农资经营部。住所地:灵川县。负责人:叶达新。被执行人:叶达新,男,汉族,1961年1月26日出生,住阳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炳新与被执行人灵川县万植农资经营部、叶达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350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