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世杰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64号贾世杰:你因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2007年8月7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马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马村区文昌路北段路东的鑫港小区家属楼四套未售出的房子,后被贾世杰变卖,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7)马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查封财产清单,发破案经过,执行通知,证人崔广华、刘建斌等人证言,施工及补充协议、公告,认购书及收据,借款合同、鑫港公司的帐号流水及被告人贾世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