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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瑞春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张瑞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北端煤炭物资运销公司大厦。负责人:韩晋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春,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瑞春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于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