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宝英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127号原告:张宝英,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大辛庄村。负责人:孟智勇,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三官庙村。负责人:陈艳霞,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宝英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宝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宝英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士磊书 记 员 陈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