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小勇与罗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勇,罗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1272号原告:何小勇,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罗德玉,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何小勇与被告罗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罗德玉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6日,���告罗德玉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德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小勇借款本金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罗德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李福兴人民陪审员 何信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