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郝兆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郝兆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50号万达广场A区商业。法定代表人:齐界,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凤荣,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兆凤,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生,住廊坊市万达广场C区。委托代理人:张克锋、孟玲玲,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兆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庭审中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案涉房屋的初始产权证书,该产权证书显示案涉房屋性质属于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住房。基于该事实,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当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产权交易受限的情形,即内部职工房与普通商品房在产权性质,产权交易等方面有何不同之处。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向购房人进行释明是否主张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并努力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海潮审 判 员 任 浩代理审判员 郑培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