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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光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1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光有,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光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光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郑光有驾驶桂E×××××轻型普通货车沿石营线从北往南行驶至南康镇秋风塘村路口路段时,与由苏某2骑行的同向行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2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认定,郑光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郑光有电话报案及护送苏某2到医院救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补偿死者苏某2家属人民币130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理登记表、到案经过、立破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苏某2身份信息、尸检报告,收据及谅解书,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证人苏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郑光有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光有及时报警,护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光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毅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