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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嗣伟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嗣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190号罪犯许嗣伟,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嗣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许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许嗣伟减刑六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8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6月16日因殴打他犯被扣3分;2015年12月31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6年1月31日因欠产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嗣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纪被一次性扣3分,故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嗣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