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杨培发、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培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陈婉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培发,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主要负责人:陈刚,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一分场色坯商区朝东营业房1号、2号。法定代表人:杨培发,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翁清拔,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婉瑜,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杨培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及原审被告陈婉瑜、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培发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培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