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崔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崔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西段刘阁办事处东侧路南。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娟,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崔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