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廖德聪与陈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聪,陈春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017号原告廖德聪,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陈春柳,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廖德聪与被告陈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聪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廖德聪负担。审判员 刘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