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泽生与被执行人师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泽生,师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祁泽生,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师志东,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临洮县人。本院在执行祁泽生与师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师志东于2017年6月5日将案款544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妮 来自